1
、嚴格按照合同要求,提供符合設計標準
、質量合格的產品。
2
、嚴格檢查和控製原材料
、原器件
、配套的進廠質量
。
3
、保證所供設備加工工藝完善
、檢測手段完備
。產品決不帶缺陷出廠
;出廠前試驗和檢驗項目及執行標準按有關標準執行
。
4
、對涉及分包商的供貨
、質量
、設備性能
、技術接口
、服務等方麵問題負全部責任
。按合同規定的關鍵部件分包商均符合有關資質的要求
,並經需方認可。
5
、合同規定向監造單位提供有關部門標準和圖紙
,並為監造提供方便
。對監造設備的停工待檢部位提前通知需方及監造代表
,需方可派有關技術人員去供方現場監製
。
6
、對設備製造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及時向需方和監造代表通報
,不隱瞞
。若設備缺陷超過合同規定的標準
,我方無條件更換
。在安裝和試運過程中
,設備出現質量問題
,光處理問題
,再分清責任
,一切以滿足工程進度需要為準則
。